劳动争议的赔偿
“我到底能拿到多少钱啊?……”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最关心的应该就是这个问题。那么赔偿金补偿金到底该怎么算?是否还有其他的给付项目和情形?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份史上最全劳动争议补偿赔偿等各项目的计算方式,没有之一!敬请收藏!
01 加班费
时薪=工资标准÷174小时
加班费=1.时薪×平时加班时间×150%
2.时薪×周末加班时间×200%
3.时薪×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300%
PS:工资标准(时薪)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可按实际给付的工资基数标准(如工资表体现的给付标准)。
02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给付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补偿金;反之不支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剪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S: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是包含加班费等在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扣除社保、个税、食宿费等后的实发工资。
03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按前述02(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给付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以不能继续履行的,支付赔偿金。
PS:劳动者主张被解雇的,用人单位否认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04 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日工资、加班费、津贴、奖金等。
给付情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补偿金,最多计发11个月;
(2)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赔偿金。
05 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的 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需加付经济补偿金
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给付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左述标准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06 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金
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00%的经济补偿金。
07 逾期不支付加班费赔偿金
按应付金额的25%向劳动者支付。
PS: 欠发加班工资的,时间在2009年10月21日前,按左述标准支付赔偿金,在此日期之后的,除非用人单位有拒付的意思表示,否则不予支持。
08 未休年休假工资
(1)未休年休假工资=日工资收入(月工资÷)×300%×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已按正常工作日工资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比例应减去100%,即按200%计算;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资报酬。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给付情形: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按左述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PS: 上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
09 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赔偿
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诉请赔偿未缴社保所造成的损失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