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产业观察》共三部,分别以“史”“政”“利”为主线,展开越南的历史形成、制度运行与利益空间。本文为第二部分“政部”,重点进入越南国家结构、地方治理与行政运行之中。
作者以实际工作、实地考察与持续研究为基础,将法律问题重新置于制度环境、资本路径与利益生成之中。越南并非单一投资目的地,而是新兴市场运行、产业资本出海与跨境架构重组的第一处现场。
中国企业若只把越南看成低成本工厂、短期避险选择,很容易被挡在真正的利润空间之外。低成本会被工资、土地、税务、合规、融资与地方治理逐渐改写。真正的利润不在“搬过去”,而在“嵌进去”。
政部:革命、国家与市场
|革命与革新:相似与偏移
1945年,胡志明在河内宣布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1954年日内瓦会议之后,越南以北纬十七度线为界,事实上进入南北分治。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战争逐渐扩大。其间,北方逐步完成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国营工业建设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巩固。南方则先后处在越南国、越南共和国以及美国深度介入之下,保留私有财产、市场商业、城市消费、外部援助和反共国家结构。这一阶段,北方被革命深刻改写,土改、合作化、战争动员和国营经济都曾深入乡村与城市,并持续近三十多年;但南方在1975年前并不属于这套体系。南方持续保有商品农业、城市市场、华人网络、外部资本、私有财产。
至1975年4月30日南方政权崩溃,北方军队进入西贡。紧随北方军队南下的是革命体制和国有化改造。越南南部自此开始没收资本和土地、动员农民加入合作社,并实施国家机构主导的五年计划以推进国有经济工业化。

然而仅仅十年后,越南当局开始采取转折性的革新国策,使得一度被计划体制压缩、收编的社会能够重新展开市场经济的面向。从统一到革新,全国统一意义上的高度计划体制只持续了十余年。对于已有商业城市、港口联系、商品农业和私有财产记忆的南方社会,十余年足以造成收缩,却未能完成彻底消化。市场被压入地下,但未被连根拔除。普通民众对市场感知和经验不会在短时间内死尽。越南欠缺在同一框架内大范围、长时期构建公有化、人民公社、单位制、城乡户籍和全民配给的历史,这一点决定了越南和读者经验的相异之处。
因此,越南之不同主要有二。其一为南北统一日短。这决定了内部板块之间差异较大,更多依赖地方性知识和建设;据笔者亲历,即使同一金融机构,在胡志明市和河内,于政策执行层面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其二为整体维持计划体系日短。再叠加长久以来更加坚韧的民间结构、国家权力的有限控制,这导致今日越南整体上也更易推进市场体制改革。查阅革新以来的脉络可知,越共内部没有以公开清算革命、否定过往领导为代价推动转向;革新更像是在旧机制失灵之后,体制内部对经济方法的重新校准。
今日越南,革命国家没有退场,市场却被重新召回。准确地说,是革命国家自己把市场召回。越共没有否定自己的革命史,也没有把政治权力交给社会。胡志明、独立、统一、社会主义方向仍然构成根基。但国家意志也承认粮食、工厂、订单、财政、就业和外资不会从计划指令中自动长出来。市场被允许工作,地方被允许竞争,农户、商人、外资和私人企业重新进入经济生活。
这使今日越南的意识形态呈现一种微妙的混合。若说它仍停在旧式革命激情里,过重;若说它已经转向西式自由主义,过轻。胡志明、越共、独立、统一、社会主义方向仍是根基;但现实任务已经变成增长、就业、外资、基础设施、电力、港口、税收、土地、公共投资和工业升级。为了使国家能够更有效地治理市场、吸收资本、稳定预期,法治、人权、营商环境、私有财产保护这些现代语言已经被吸收进治理体系。
因此,越南不能被简单理解为熟悉经验的完全复制,也不能作天真解释。它有党国结构,有国有经济,有土地公有,有干部体系,有政治边界;但它也有更顽强的地方社会、家庭经营、南方商业记忆和民间交易能力。政治并未自由化,市场却仍在扩容。
所以,越南是一个计划体制遗产尚未散尽、民间社会仍有韧性、央地关系更具层次、内外资关系更复杂的混合体。越南市场要从国家-地方-民间三层结构中展开。
|国家机器:组织与人事
对于这一问题,读者的既有经验倒是很适合直接迁移。外部看,越南有国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地方人民委员会、专业部门和司法体系;这些机关在统一控制系统中分工运行。政府官僚可以通过考试、选录、专家引进等方式进入,外部科学家、律师、企业家和专业人士也可以被吸收到国家机关中。但关键岗位的生成,仍然绕不开党内干部序列、组织考察、政治评价、人事安排和纪律系统。普通公务员可以是专业工程师,领导干部则首先是忠诚的党干部。

在此之上,公务员制度颇值注意。越南已经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候选资格认证机制,但具体岗位招录仍由地方有权机关组织。也就是说,中央设置基本门槛和制度框架,地方与具体用人机关则在岗位录用、专业判断和实际配置中保留相当空间。在这里,强中央弱地方的高层架构与地方自我生长的深层运行机制,形成了鲜明对比。
越南法院依法审判,法官在法条上独立;但是法院系统仍然处在党国治理结构之内,法官也直接身处干部体系之中。法院内部存在集体讨论、法律适用统一和上级法院指导的机制,审判并不建立在英美法意义上的法官个人理性与权威之上。因此,越南司法系统更接近官僚化、组织化的司法体系:强调程序、层级、统一、政治安全和政策导向。
这一问题看似细微,却直接决定了资本进入后的真实边界。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如何运转,决定合同争议、土地纠纷、股权争议、行政诉讼和商业执行的最终风险边界。
类似审委会的问题,重要性正在这里。它表面上是法院内部决策方式,深处却是国家如何理解司法权:案件不是一个法官的个人理性、逻辑论证,而是一个组织体系在法律、政治、社会稳定和上级责任之间形成的妥协结果。对于外资或跨境项目而言,这意味着法律不能只被理解成文本。合同条款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争议一旦进入司法或行政处理,它会落入怎样的组织环境;哪些问题会被看成普通商事纠纷,哪些问题会触及土地、劳工、国有资产、外资安全、地方财政或政治象征。
越南地方职能部门并不是中央部委的机械复制。省级人民委员会下面有财政、工贸、建设、农业与环境、科技、教育、卫生、监察、办公室等部门;有些地方会根据自身条件设置外务、旅游、规划建筑、民族宗教等特殊部门。它们一方面服从地方行政首长领导,另一方面又接受上级主管部委的业务指导。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我们熟悉的双重领导体制。但是,变量依然在于前文反复提及的地方性问题。这一切对企业来说,一个项目在地方招商人员那里得到承诺,并不等于在土地、环保、消防、税务、海关、外汇、银行、建设许可、劳工用工这些系统里能够顺畅推进;同理,一个项目在此地不能获得审批,但是在彼地却未必。
笔者在越南接触招商人员、园区人员、机构工作人员时,最明显的感受是对陌生面孔的警惕。这种警惕或许正是越南行政系统的真实表情。一方面,国家要求增长,地方要就业与税收,园区要招商,银行也要利润;但另一方面,反腐、问责、合规、安全和上级审查又压在每个具体经办人身上。我们可以逆向推测,正是因为干部和工作人员具备较大主动空间和政策解释权,所以他们才必须判断风险,也因此更加谨慎。裁量空间越大,对商业经营的长期性和地方网络要求越高。
越南不是简单的GDP唯一论,但增长压力正在加强。中央政府提出更高增长目标,公共投资拨付、项目落地、营商环境、数字化改革、行政效率都越来越成为官僚必须交付的结果。与此同时,反腐和纪律检查又让干部不敢随意突破规则。于是越南官僚体系形成一种很微妙的心理:既要发展,又怕出事;既要给项目开路,又要把每一步放进可以解释、免责、向上交代的文件中。这种心理本身就是利益空间的一部分。外来者若只会抱怨“越南效率低”,说明它还没有读懂这套机器。真正有效的服务,不是替企业找所谓关系,而是把项目变成官员敢于推进、文件能够承载、责任可以解释的结构。
|土地与工业化基础
笔者在越南街头和普通工人聊天时,获悉越南没有中国式计划生育,也没有中国式城乡二元户籍,这一点令人十分意外。后经正式查证确定:越南依然有过户籍登记与控制生育政策,但是没有发展成为我们更熟悉的那种,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身份为核心、把土地、福利、教育、身份和城市进入资格长期捆绑的坚固二元结构;同时,相对温和的生育政策没有大面积形成4-2-1式世代结构,这意味着其人口更加年轻、消费增长的上限更高。
越南北方历史上经历相当激烈的土地改革。土地重新划分,旧地方有产阶层随之灭失;乡土秩序依托于这个阶层,阶层既去,村社宗族的传统权威也随之被清算。南北统一后,北方体制迅速向南方推进,土地改革与国有经济改造迅速向南方移植。后经历革新重新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归还市民与农民,因此,这一切基本上形成了东亚人口稠密的农业社会典型的产权破碎格局。
革新以后,越南重新把家庭置于农业生产中心。土地名义上仍然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所有者统一管理;但是农民、企业和工业项目开始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个使用权十分真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出资,因此具有很强财产属性。但它也不是完整私有权,始终受规划、用途、期限、登记、征收和国家发展目标约束。
这套安排制造了越南今日工业化的社会基础。家庭保留小块土地或住宅,大部分家庭因此具备“降落伞”;同时因为农业收入有限,年轻人又不断被城市工资和外资工厂吸出。越南工人并非完全无产化的流民,也不是稳固的小地主。他们被土地使用权庇佑于乡村,又被工业报酬和现代城市持续吸引、重新组织。低成本劳动力、外资制造业、农民家庭韧性、城市化不彻底、工人流动性,都从这里展开。
征地问题也从这里展开。相较之下,越南土地使用权更直接地由小家庭管理;在国家与家庭之间并没有法律拟制的集体组织。国家可以基于公共目标征收土地,但是今日现状更趋近于市场化交易机制,城市商业地产项目更是如此。据笔者有限接触,普通越人对于强制拆迁的日常记忆,似乎不如读者经验中那么激烈。但这也不能推导为征地冲突不存在。越南土地国家所有,农民持有土地使用权;当土地被纳入工业园、城市新区、道路、机场、旅游地产等项目时,补偿、安置与生计问题仍然可能成为激烈矛盾。只是这种矛盾的呈现方式、法律结构和社会记忆,与读者经验并不相同。
|地方财政、国有经济与市场门槛
财政决定根本。越南地方没有真正独立税权,主要税种、税率和征管规则由中央统一决定。共享税和转移支付由中央统一分配,地方真正能自主影响的收入,主要来自土地使用费、园区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差异的根本,在土地和项目。因此,越南地方财政虽不能简单套用中国式土地财政,却很可能越来越受土地转化、园区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影响。
县级行政层级取消后,省级政府在招商、土地、项目、财政和基础设施上的责任更集中。一个省能不能引进外资、填满工业园、推动公共投资、形成产业集群,都会直接关联地方政治和财政能力的发育。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竞赛”正在酝酿。
革新前的北方,国企和合作社深入经济生活,国家决定生产、价格、分配、物资和外贸。统一后,这套体系也曾经试图推向南方。革新以后,越南推动国企精简、股份化、合并和退出,大量低效小国企减少,外资企业和私营经济快速成长。今天的越南街面经济、普通制造、餐饮、零售、服务业和大量出口加工,已非国企统包。
过去的国企试图覆盖社会生活,今天的国有资本更多守在能源、银行、电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粮食和重大投资等关键位置。外资可以建厂,但电力、能源、银行、土地平台、基础设施和关键许可,仍然不同程度地连接国家资本和国家权力。
国家不再试图替代一切市场交易,但并不把关键资源完全交给市场。外资和民企可以在肌肉和血管里生长,许多关节仍然在国家手里。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越南既开放,又不完全透明;既欢迎外资,又始终保持筛选;既鼓励私营经济,又不断强调国有经济在关键领域的主导作用。
|日韩先例与参照

日韩资本的进入,是观察越南这套秩序的最好样本。
韩国资本势大力沉。三星落在北宁、太原,LG落在海防,带来的不仅仅是几座孤立工厂。手机、显示、零部件、包装、模具、物流、宿舍、用工、报关、园区服务等相关产业,都被龙头企业重新组织。地方政府抓住的是一个可以改变本省工业结构、出口数据、就业规模和财政/政治地位的锚点。
所以韩国资本在越南,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外资设厂。它直接把部分区域的上下游打包拉入全球电子产业链。北宁、太原、海防这些地方的变化,正是这种力量的显影。
日本资本则不同,它更像一张慢慢铺开的网。
先是基础设施。日本长期通过ODA参与越南道路、桥梁、机场、城市交通等项目。河内的日新大桥、内排机场连接道路、内排机场二号航站楼,都是这种路径的代表。它们渗透进城市基础设施、国际门户、重要交通要道。日本资本不是只等越南条件成熟后进来,它常常先参与把条件本身做出来。
然后是工业园。住友商事1997年就在河内郊区开发升龙工业园。它做的也不只是卖地,而是从土地取得、开发、招商、运营,到电力、水务、采购支持和企业运营服务的一整套安排。后来住友又在兴安、永福继续布局,并继续向新的省份推进。双日的路径也类似。它在同奈经营隆德工业园,股东包括双日、大和房屋、神户制钢相关公司和越南本地伙伴;园区不仅出售土地,也做租赁厂房和运营管理,后来又开发 Long Duc 3,位置仍在胡志明市周边,贴近南部港口体系。
这就是日本资本和韩国资本的差别。
韩国资本像重锚,先把一个地方压进全球制造链。日本资本像深桩,慢慢把基础设施、园区服务、质量管理、融资习惯、工程标准和长期供应关系打进土里。韩国资本使某些地方迅速获得产业收益,日本资本改造的是承接环境本身。
因此,中国企业若只把越南看成低成本工厂、短期避险选择,很容易被挡在真正的利润空间之外。“低成本”很快就会消失。真正的利润不在“搬过去”,而在“嵌进去”:嵌入日韩已经形成的供应链,嵌入越南地方政府正在争取的产业方向,嵌入欧美订单重组后的原产地安排,也嵌入越南本土工业化尚未补齐的空缺。
中国企业若仍沿袭惯性,以为只要成本低、动作快、关系打通,就能复制过去的利润,恐怕会迅速碰到边界。只取短期价差,不参与长期建设;只追求迅速落地,不愿进入当地产业系统,这样的商业终非长久之计。越南需要速度、需要成本、需要外资,但它也在学习——哪种速度有用,哪种成本值得,哪种外资能留。
|资料说明
本文数据主要参考越南统计局、UNFPA、中国国家统计局、越南央行及相关公开资料;具体数据因统计口径、发布时间与汇率变动可能存在调整。
律师简介
韩知常律师 Marcus Han,现从事跨境产业与法律研究,服务于产业资本出海、新兴市场落地与跨境架构设计。越南是其进入新兴市场与跨境架构问题的第一处现场。
“新兴市场与深度跨境法律服务”立足项目决策之前,为产业资本建立能够承载海外经营、融资安排、利润回流与长期扩张的跨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