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家司解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解释明确了“大额打赏主播”、“恶意逃债离婚协议效力”、“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抢夺藏匿子女”、“出轨等行为过错方财产分配”等常见婚姻家庭实践问题的处理原则及方式。其中,“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问题因与过往司法实践处理方式不同,则需要特别重点关注!
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问题,以往的司法解释是一种概括性规定:
第29条第2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按夫妻婚后取得的赠予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处理。
现司法解释二将其分解为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第8条第1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时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另一方;
据上述规定,现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屋不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仍需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等情况给予另一半合理补偿。
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后想明确房屋归子女所有,则建议与子女明确签署赠与合同,甚至为以排除补签的可能性,可以选择在公证处公证签署,也可以选择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签署。在与父母进行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存在可以排除给予另一方补偿的可能,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解读司法解释时指出:即便父母明确约定该购房出资只给予子女配偶一方,基于血亲与姻亲关系的差别,一般情况下,该约定也是以子女婚姻关系存续为默示的意思表示基础,在子女离婚时,也需要考虑。
2、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
第8条第2款 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据规定,现司法解释二明确,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再简单以出资比例来认定各自分割,而是以父母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定房屋归属,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4:6,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可能倾向于判决房屋归6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仅给另一方40%的补偿,仍需要在考虑过错原则、家庭贡献等,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40%。
具体如何合理补偿
可参考在《最高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中的案例:
【案情概述】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裁判结果】
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为合理。
结语
基于婚姻家庭以感情为基础而建立的特殊性,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同于其他任何部门法律法规,无法制定整齐划一的标准,更多的是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从婚姻家事编的司法解释二出台、近几年公布的最高院指导案例来看,引导家庭成员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重视家庭成员的付出会是主流司法裁判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