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文涵盖的内容有限,笔者先对本文所述的相关名词做出如下限缩解释。公司规章制度:本文所述的公司规章制度,仅特指企业内部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一般情况下,公司为了更好的管理员工,会设置相关的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包含:工时、薪酬、考勤、考核、员工福利、行政条款等。但公司设置了相关的制度后,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吗?对员工的管理就能做到滴水不漏吗?
A公司员工小林(化名),其职务为中小层管理人员,在2019年小林将A公司内部的部门车辆转借给A公司的另一部门使用,但车辆轨迹显示是在A公司外部进行的使用。于是,A公司于2020年按照制度给予了小林相关的处分。
2021年因小林下属有受贿行为,故A公司要求小林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按照制度的规定,要求与2019年事件共同给予小林处分,即与小林解除劳动关系。
【事实分析】
在本案中,A公司所述的小林的两种违规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呢?其中是否存在可以影响到整体认定的细节事实?在与小林进行了多轮详细的沟通之后,笔者了解到:
1、小林将A公司内部的部门车辆转借给A公司的另一部门使用时,是由A公司另一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小美(已经于交接车辆之前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进行车辆交接的,但小美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A公司并没有向所有员工进行公示且小美是身穿A公司的工服进行的车辆交接。
2、小林下属的受贿行为是由小林发现并向A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的举报,且小林下属受贿之时小林并不知情,也并未从中获利。
综合以上两点细节事实,笔者认为A公司与小林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基础。
【法律分析】
1、A公司与小林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是A公司的制度,但是A公司所述的第一种情形已经于2020年给予了小林相关的处分,第二种情形发生后,A公司再次就第一种情形进行处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2、A公司处分小林所依据的制度,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小林进行公示告知。
综合以上两点法律事实,A公司所处罚小林的法律依据不合法,且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最终笔者依据以上两点,为小林争取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即A公司向小林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结语】
规章制度是公司必须要建立的,这是对公司和员工的双向保护。但公司在使用相关制度的时候,一定要遵循客观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莫让相关的制度成为一纸空文。